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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也得以进一步明确,包括扒窃、入户盗窃等,但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具体认定仍不够细化,导致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认定、既遂标准等理解存在差异。以至于在司法适用中发生诸如对某些盗窃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以及对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罚等问题,不但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甚至发生降格处理放纵犯罪或者扩大犯罪打击面的严重情况。尤其是扒窃单独入刑后,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扒窃案件和疑似扒窃案件,由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具体规定及认定仍不够细化,全国各地公检法三机关对扒窃犯罪认定的不同理解,给办理扒窃案件的基层办案人员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困惑。以至于扒窃有必要单独入刑、扒窃的概念、扒窃的定性、扒窃的量刑、扒窃与刑法总则的冲突等在法学界争论不休。为了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体现刑法对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对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疑问、困惑予以澄清,以达到对同一法律条文适用同一定性标准,严格执行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效提高预防、打击犯罪力度。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和学理相结合的角度阐述我国盗窃罪中扒窃的行为方式及其理论成果和立法现状,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做法,通过对扒窃入刑引发的各种争议的梳理,分析扒窃入刑后在对扒窃犯罪打击的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争议,在对扒窃入刑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扒窃的要素、扒窃的性质、既遂、未遂等作出实质性的客观理解,探索我国盗窃罪中扒窃理论和司法认定中的不足,寻求相关的完善思路,并提出了对盗窃罪中扒窃行为如何理性认定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完善的途径,以期通过撰写此文,对我国盗窃罪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