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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正在不断崛起,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尤甚。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当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旅游业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深入剖析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加强对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净化市场环境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在分析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现状之后,分析了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不足,最终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措施,以使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得到全面规制。本文正文包括除引言、结论之外的三个部分。第一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现状。针对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分析了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危害及原因。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为零负团费,零负团费扭曲了旅行社正常的营利模式,进而危及了其他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表明改变这种现状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从旅游者的消费偏好、信息不对称、旅游产品同质化等方面分析了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第二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不足。本部分主要分析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不足、执法的不足、司法与行政规制的冲突,并指出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赋予政府规制市场的权利,从而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进行适当干预。本部分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为下一部分的问题的解决作铺垫。第三完善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本部分是在全面分析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司法与行政规制存在的冲突之后提出的完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建议、司法与行政规制的良好匹配。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从界定合理价格、界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标准、指定购物场所界定标准的完善、立法明确旅行社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民事法律责任来论述;完善旅行社低价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建议主要是从旅游管理部门市场执法体制合理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由法律明确旅行社行业协会的职责、旅游主管部门应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旅行社行业的不当干预纳入法律规制来论述;司法与行政规制的良好匹配主要为与《消费者保护法》相结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与行政规制相结合维护旅行社经营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