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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的优先购买权渊源于古罗马法,中国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中唐。然而,与其他制度相比较,除德国民法对此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以外,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较为简略。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多种类型的优先购买权,但相当简略,实践中较难操作。本文尝试在民法典编撰的大背景下,围绕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存在价值,对我国分散的各种优先购买权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分析,考虑对法定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的限制,同时论证在未来民法典中增加优先购买权一般性规则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给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在学界有关优先购买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的各种学说进行评述并提出了个人见解,认为从权利实现、请求权基础、行权效果及法律救济等角度分析,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为形成权。第二部分介绍了优先购买权在学理上的分类以及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类型,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合同当事人为优先购买权之约定,应承认意定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并且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仍有降低交易可能性及交易价格的不利因素,所以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应做严格解释。本文第三部分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行使条件等进行论述,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优先购买权有效成立。“出卖人向第三人出卖标的物”是优先购买权使的基础事实。而“同等条件”的判断应考虑标的物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及从给付义务等因素。本文第四部分在分析其他国家民法典中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体例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即债法+特别法的分散立法模式。建议在债法中,具体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成立条件、行使条件及法律救济。而法定优先购买权分别规定在相应法律关系部分。要想使优先购买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参照瑞士民法上采用与高等级的方式,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性。本文第五部分乃是结语,简单总结了这篇文章的所有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