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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识的出现,主要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地理标识商业价值不断提高,各种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地理标识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禁止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商品来源的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国外很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也已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地理标识保护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首次明确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探索和实践。本文采用比较法及个案研究的方法。首先,对地理标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及地理标识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论述。其次,主要研究分析了TRIPS及其他国际条约对地理标识的保护,并对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进行评析,总结了当前地理标识国际保护的趋势。再次,针对我国地理标识的保护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通过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试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识法律保护的建议:1.结合我国对地理标识的保护现状,提出完善地理标识的商标法保护模式;2.健全地理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3.对酒类地理标识给予特别保护;4.加强地方立法对地理标识的保护。并期望以此推动地理标识法律保护的进程,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