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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关系到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关系到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当前,我国因未构建该制度而带来诸多危害。笔者通过比较与实证分析,对该制度初步研究,并在分析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后,进而详尽论证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问题。对制度构建,在论证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后,深入探研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构想。文章共约3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即在概述有关司法鉴定人几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共性与缺陷后,寻求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接下来,结合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审判现状并审判实践中的较好做法等问题对该制度初步研究。第二部分,剖析我国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首先,分析因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带来的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诉讼效率降低、妨碍司法公正、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然后从立法上的缺陷、客观条件的限制、认识上存有偏差三方面深入剖析了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第三部分,谈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论证构建中国特色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直接言词原则、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司法价值目标三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并从现行立法框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尝试以及法官、学者在实践、学理上的努力论证了司法鉴定人在我国出庭作证的可能性。接下来就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方案:一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体规则,厘清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官依职权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或无法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二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程序规则,包括司法鉴定人出庭前的程序规则、作证前的程序规则以及参与质证的程序规则。三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保障规则,包括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财产保护与经济补偿等权利规则以及司法鉴定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证据法与诉讼法责任规则。四是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关联性制度构建,包括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知识的考核与培训制度、庭前鉴定意见交换制度以及技术法官(及专家陪审员)制度。这一部分亦是本文的核心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