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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非常法定财产制这一概念。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界定,应当从定义和特征两方面进行辨析。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定义,笔者认为王洪给出的比较全面,然其中也有不够严谨之处,对此笔者作出了修正使其更明确。接着,笔者依据国外的立法规定论证了所作的定义。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特征,从其属性、状态、适用事由、法律效力和适用状态这四方面作出了分析总结。第二部分:考察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国外立法例,总结了瑞士、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特点。学者们对于瑞士、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有统一认识,但对于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是否规定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存有争议。因此,在总结法国、德国对于该制度的立法特点前,笔者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念论证了法国、德国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制度。第三部分:从实现的理念及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这三大方面分析论证了我国应当建立并能够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不仅能够满足调整特殊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而且能够解决婚内侵权赔偿的问题。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不仅有《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支撑,还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第四部分: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构建。从立法形式、启动的路径、适用的法定事由、适用的法律效力、申请主体、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这六方面一一探讨,分析其中的争议之处,总结应该涵盖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