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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青岛律师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律师主导型调解理论有所发展,律师调解中心的数量不断增加,律师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律师调解中心自行订立的规则也在逐步完善。现阶段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作为ADR中的一员,不仅具有ADR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价值和现实适应性,而且同其他ADR中的调解方式相比还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但是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因而在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问题,单单依靠律师调解中心的规则难以达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调解中心健康发展的目标,所以还需要根据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困境,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制律师调解中心的运作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律师主导型调解在ADR中的地位出发,对律师主导型调解的含义和发展的现状进行介绍,从而分析出该模式存在的法律价值和必要性,然后提出完善该模式的一些建议,最终提出对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系统地对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进行了论述,其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律师主导型调解在ADR中的地位出发,介绍ADR的概念和国内外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进一步说明律师主导型调解的研究现状和实践情况,从而引出需要充分的理论来指导律师调解中心的运行,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二章:律师主导型调解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的区别。该章主要通过对调解的含义和调解的分类比较得出主导型律师参与调解的含义,让读者对该模式有一个简单的了解。第三章:律师主导型调解的法律价值和必要性。该章以我国律师调解中心发展现状为基础,提出了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具有效率、公正等法律价值,并且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为最后一章提出完善该模式的建议埋下伏笔。第四章:律师主导型调解的现状。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律师主导型调解在国外发展的现状,然后详细介绍了国内两大律师调解中心,总结出青岛律师调解中心和大连晟大律师调解中心存在的区别。第五章:根据上文对律师调解中心发展现状的分析,总结出现阶段律师主导型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为完善律师主导型调解提出几点建议。该部分,从律师调解员的选任问题、律师调解中心的受案范围等方面,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得出对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