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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买卖双方对于自己能否收到货物、能否收到货款均无法确定,在这种方式下,出现了信用证付款这种方式,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后,确保买方付款后能取得货物,卖方交货后能收到货款,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买方市场,买方在交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需承担繁重的信用证开证费用、保证金负担、复杂的开证手续并受到开证银行开证额度的制约,占据主导地位的买方往往不愿意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而需要一种新的便捷的付款方式。相对信用证付款和付款交单(D/P)而言,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更符合买方的利益需求。在赊销和承兑交单下,买方无须付款即可收到货物或获得权利凭证(如提单),然而卖方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过运作国际保理,保理商介入商业信用,卖方按时收取货款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手段的发展,全球一体化市场的逐渐形成,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趋于统一,或形成相对一致的比例,出口商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只能在付款方式上进行竞争。为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买方市场的需求,国际保理这种方式应运而生。 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国际保理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期,起初是由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逐渐演变形成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保理业务与欧洲国家传统的银行贸易融资活动相结合后,才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国际保理是集贸易融资、国际间银行信用于一身的,发生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上,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我国加入WTO后必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和国内外客商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国际保理是一个在我国亟待开辟的金融服务领域。一项新业务的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问题,所以国际保理的出现对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近几年来,国际保理已经在我国开始了缓慢的起步,然而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国际保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制环境的不健全、法律规定的欠缺和滞后,以及缺乏对对国际保理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国际保理的发展。本文研究了国际保理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并分析了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以及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国际保理的建议和立法构思。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约五万余字。 第一部分,国际保理概述。首先,描述了国际保理的语源及历史沿革,在综合分析现存各种保理概念的基础上得出‘自己对国际保理概念的认识,同时从美国和欧洲大陆两个分支阐述了国际保理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其次,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状况等不同,本文将保理业务进行了五种分类;再次,以典型的双保理运作程序为模本,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的运作程序与运行机制,并以表格形式加以体现;最后,介绍了当前世界上国际性的三大保理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协会以及哈拉尔海外公司,同时对现阶段调整国际保理的国际公约,惯例等法律规范即《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FC下《仲裁规则》、及《国际贸易中的应收帐款转让公约》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研究。首先,从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俱应商与债务人等四个角度分析了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着重分析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即债权转让,并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转让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转让的通知、对价支付、债权转让的效力等予以详细分析;再次,本文讨论了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与抵押权人、供应商前手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及优先权问题;接着,又讨论了国际保理引起的信用风险承担和信用额度的核准问题;最后,本文将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与委托代理、债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这几种相似的法律关系作了比较,以明晰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三部分,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首先,详细分析了国际保理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手段和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包括对出口商、进口商及保理商的应用优势分析,以及与托收、信用证之间的比较优势分析;其次,概述了我国目前国际保理发展的概况及运作特征,同时分析了中国国际保理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从内因上表明了在我国大力开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最后,从外因上看,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竞争挑战,开拓以国际保理为代表的中间业务也是当务之急。 第四部分,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对策。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的《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79一83条以及《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其次,本文提出了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六类主要法律风险: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