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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活动过程中的固有功能,是保证实现财政基本职能的重要手段.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中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新的经济形势给财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越发展,监督越重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中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必须要有坚实的财政监督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加强立法,完善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完善中国的财政监督体系,使财政监督能应对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各种风险冲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财政支出的效益,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该文首先研究了财政监督的若干理论.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分配活动过程中的固有功能,是保证实现财政基本职能的重要手段,体现了财政管理的基本属性,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市场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在承担公共受托责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代理人问题,以及管理制度中"寻租"机会的存在,使得财政监督有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执法性质的监督,其性质决定了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这个制度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才有基础,才能为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研究财政监督立法的完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文在研究国外财政监督制度类型及特点的基础上对国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其目的就是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国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为中国财政监督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该文在第三部分对中国财政监督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对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财政监督立法步伐不断加快,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已初步构建了财政监督法律框架.但是由于中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单一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立法研究相对滞后,导致当前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层次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对监督主体职责、机构设置、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执法权力、处罚依据、处罚力度、内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界定都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考虑;法律适用条款过于原则.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与新时期、新体制下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一些方面产生了不适应性,难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得财政监督工作乏力的问题表现得较为明显,使得财政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困难重重,无法深入开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作用.财政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流动而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为了在公共财政框架下,使财政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体现监督的价值,就必须通过加强立法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符合WTO规则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针对中国财政监督立法的现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该文在第四部分对财政监督立法的完善进行了研究.首先确定了财政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统一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其次说明了财政监督立法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立法的现实可行性和适度超前性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财政监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提升立法层次,建议通过人大出台一部指导财政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法律;实现主体职责、主体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的法定化;合理确定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监督主体合理归避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