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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以后的我国公司法,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大量引入了“弹性条款”,立法者通过设定弹性规则的方法,设计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司法解散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和忠实义务等制度,增加了公司法的弹性适用空间,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中的弹性条款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某种“共生”的关系。弹性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宽泛”、“抽象”、“不确定”,这些是公司法开放性和动态性的重要保证,其所具有的补充功能、造法功能等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由于弹性条款要实现其价值,离不开法官对其确定化的实践活动,而法官对弹性条款确定化的过程无可避免地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设计一些理性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以使法官的价值判断最大化地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论文从“弹性条款”的概念界定出发,阐释了公司法中设定“弹性条款,,的法理根据,论证了“弹性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判例的经验,尝试性地构建公司法中“弹性条款”的分析模型,并将这些分析工具运用于公司法中具体“弹性规则”的司法适用。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文章的引论部分,开启了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即深入研究公司法中“弹性条款”及构建弹性条款分析模型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概括了国内外学者对“弹性条款”的研究现状,这构成全文论证的基础。
第二章“公司法中的弹性条款界定”,阐释了弹性条款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性质,并分析和列举了英美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中所存在的弹性规则,完成了全文基本概念--“弹性条款”的构架。
第三章“公司法中弹性条款的设定根据”,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弹性条款的设定基准,结合“公司自治、国家强制和司法调节关系以及公司契约理论”分析了公司法中设定弹性条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章“公司法中弹性条款的司法适用”是全文的重点,文章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公司法中弹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的问题。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借鉴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概括了公司法中弹性条款司法适用的路径和分析工具,将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类型化等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运用于弹性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其次,在微观层面上,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与忠实义务、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为例,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将文章提出的弹性条款司法适用分析工具运用于公司法中具体弹性条款的解释,这也是论文的最大创新之处。
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概括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并寄望于法官能够在弹性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中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