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然而,法律在给人们带来公正和效率的同时,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诉讼欺诈就是一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也不乏一些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诉讼欺诈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司法实务部门在现实中的困境是,虽然诉讼欺诈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到与其相对应的条款进行有效的调整,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司法实务界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同样存在,学者们对诉讼欺诈的定性也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同时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比较借鉴中外学者的观点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探讨,以期找到较为合理的方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文章正文约18000字,共分为三部分:一是诉讼欺诈概述;二是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三是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调整。第一部分:诉讼欺诈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外国和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概念的不同观点,并在介绍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笔者对这些观点的看法,基于此,对诉讼欺诈得出自己对诉讼欺诈概念的认识,即诉讼欺诈是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利用虚假证据,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破坏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他人获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或者达成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第二部分: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诉讼欺诈的案例,并结合案例提出了分歧的焦点和如何定性的问题,然后介绍了理论界对诉讼欺诈定性的纷争,之后笔者对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观点分别进行了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诉讼欺诈定性问题的理解。第三部分: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调整。这一部分首先指出了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刑法调整的必要性,然后针对诉讼欺诈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进行刑法规制的的情况,提出了当前阶段的在不同情况下的两种调整方法,即按无罪处理和按行为所触犯的相应罪名处罚;针对现实中诉讼欺诈行为日益猖獗而却没有统一有效的法律进行规制的情况,提出了未来通过立法进行调整的两条途径,其一是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这一新罪名,其二是建议在修改现行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把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