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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是消防业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内关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几乎还是空白,在权威法学教材和法律期刊上很少对此进行专门的、深入的、全面的阐述,只在消防部门内部的期刊和内部资料中有些单方面的论述,而在消防部门和司法部门中就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性质、可诉性和救济途径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严重制约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制建设。本文就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概念、性质、可诉性、救济途径和司法审查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全文共三万余字,分三个部分,要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基本涵义和基本程序与样式进行阐述后,进而分析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首先对法学界关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三种不同观点的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简要地分析了起具有的三个主要特征。然后,作者进一步介绍了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火灾调查及火灾原因认定行为情况,与之做了简要的比较研究。在准确界定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涵义和性质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这种分析主要从行政主体、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等五个方面来深入分析,得出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应纳入行政受案范围、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结论。在本文第三部分,作者着重分析了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救济途径及司法审查的有关问题。作者首先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行政机关救济途径——重新认定、信访制度等做了分析,其次借鉴国外的行政救济途径,提出了重构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救济途径的意见,然后对司法审查对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行政权的尊重、司法审查的适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综上所述,作者在文章中认为,关于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火灾原因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对该行为应该确保司法最终权,在进行救济中应该合理处理司法审查与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