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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加速,出现了一个新的人数众多的群体,那就是农民工。他们为农村发展、城市建设以及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这类特殊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并未能享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往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是处于弱势,成为社会的低层。他们往往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劳动收入低,不仅如此,工作还具有高风险性,很可能患上职业病或是遭遇工伤事故,对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来说都是巨大的威胁。更为不幸的是,虽然从事这种高危又极具贡献性的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农民工却无法享受这样的人身安全保障。目前,从我国各行业用工情况来看,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比比皆是,甚是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致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因为不能确认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标准的劳动关系也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能顺利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却非标准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中劳动关系认定的权属、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都未加以统一,再加上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及监管的力度不够,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存在。如果农民工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案件的劳动关系认定就非常困难,耗时也会比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长很多,也许到最终还是无法让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统一工伤事故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权属及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显得非常重要,同时需要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加强执法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减少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产生,甚至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工伤保险应急基金,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