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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属于证券市场欺诈,其通常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情形。虚假陈述行为人中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因虚假陈述而致使广大股民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则因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及相应的利息。我国现行立法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待完善,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其次,分析国外立法有关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性质和职责的分析,及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追究的现状,综合行政处罚的实际案例,最终就虚假陈述行为人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最后,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有一种最严厉的处罚——刑事责任。借鉴国外立法对虚假陈述犯罪的规定,理论和实践对比分析我国有关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就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以期通过立法的完善,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