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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的概念、理论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渐升温,上升趋势日渐明显。这些年来也有好多开始研究公众参与的文章被发表。但是公众参与在我国也只是部分地区有一些实践,对于这个新兴理论的研究却还不是十分丰富。日常生活中的民众对于公众参与的理念很不明确,也包括一些政治学家运用公众参与的理论也很模糊,也没有科学的根据。司法过程的公众参与是指普通的民众在司法趋向民主化改革的制度下,以法律相关人员的名义来参与法律案件的审判、监督,还有包括对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调节,从而由于公众的参与使得司法案件得到比较公正的对待。现在社会中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就是社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并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公众参与司法活动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民主和司法的公正中国司法“公众参与”问题具有现实的社会性背景。中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司法的物质性资源(主要是人力资源)不足以及中国司法发展方向的迷失,是这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文语境中,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指由法院系统以外的人员,实质参与司法判决的情形。它与公民旁听制度不同,参与法院旁听的公民,并不实质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它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不同,这种监督,其主体并不是“公众”,而是有组织的、特定的政治力量。司法的“公众参与”,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司法权威的不足,通过公众实质参与司法过程,使司法增加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专业审判人员短少的问题,通过吸纳公众参与到判决中,充实司法裁判的权能(ability to practice judicial judgment)。同时,中国司法发展方向的迷失,也是司法的“公众参与”这种与司法理念相违背的机制得以存在的原因。中国司法存在的如上问题,应当在符合基本司法理念的条件下,实现问题的解决,然而,由于方向的迷失,司法“公众参与”这种机会主义的手段进入到司法运行中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