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共分五部分,分别从信用交易概述、国外信用交易的历史和现状、国内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现状、信用交易风险性与投机性的辩证性思考等几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证券信用交易进行了初步探讨。第一部分 信用交易概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证券信用交易离不开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有三种主要类型:一级市场融资、二级市场融资和证券抵押货款。二级市场融资的主要形式就是保证金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分为融资和融券两种类型。证券信用交易有几个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券和借券卖券;证券信用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一方面存在着因经纪人向客户垫款而形成的经纪人与证券交易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因经纪人向银行进行证券抵押贷款而形成的银行与经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证券信用交易中存在双重利息支付,证券交易者支付给经纪人的利息和经纪人支付给融资机构的利息;证券信用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原则,证券信用交易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基本一致;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例由中央银行制定,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数量,从而起到调控证券市场运行、防止证券价格过度波动的作用。信用交易有两种基本方式:保证金多头交易和保证金空头交易。第二部分 国外信用交易的历史和现状国外信用交易有着非常深的历史渊源,在十七世纪初的荷兰阿姆斯特丹,当股票出现并开始交易的时候,就出现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活动。因为融资融券对于一个市场的流动性很关键。证券信用交易史上三个具有<WP=48>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日本、台湾。美国信用交易发展历史,实质上是一个自由化金融市场不断演进、不断试错而获得丰富和完善的过程。日本信用交易发展历史是经过长期演变,从广义信用交易的观点考察,日本信用交易制度从1878年起到1978年最近一次修正止,长达百年历史,其间重大制度变革可分为三个时期:定期清算交易时期、贷借交易时期、信用交易制度时期。台湾信用交易制度与架构的演进的过程可概分为五个阶段,依次为:例行交易时期,银行代办信用交易时期;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办理时期;复华与证券商办理的双轨时期,以及开放证券金融公司设立时期。第三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现状是各项规则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信用交易屡禁不绝,主管机构的监管也通常是查一漏万。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对股市高额投资利润的内在追求以及中国的股市较低的进入成本。第四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需要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开展信用交易有几个方面的作用:对投资者来说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证券买卖,“以小博大” 以获得较大的杠杆效应。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办股票信用交易。首先,可以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其次,可以增加券商的利润来源。第三,有利于证券公司盘活证券资产。对商业银行而言,首先,股票信用交易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渠道。其次,开办股票信用交易有利于规范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渠道和方式,减少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对证券市场来说信用交易有利于完善我国股票的交易方式,有利于减轻我国股市的波动,有利于中央银行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很有必要。我国证券市场贷款炒股既然屡禁不止,我们就应该改原来的围堵策略为顺势而为的疏导策略。按照制度经济<WP=49>学理论,如果社会普遍有对一种制度的需求,则当没有相适应的制度供给时,就会出现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关方面(制度供给者)禁止这种非正式的制度供给,需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与社会对这种制度安排的需求程度成正比。引进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透支”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转变为信用交易制度,能节省交易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在我国开展信用交易是可行的。无论是在技术上、证券市场规模上、监管手段上、投资者风险意识上都已经基本成熟,引入信用交易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证券市场模式的选择。在国外证券市场有三种主要的信用交易模式:典型市场化的美国信用交易模式,在融资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典型专业化的日本信用交易模式,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借鉴市场化的专业化台湾信用交易模式,是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和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投资者,从而实现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据此,我国的信用交易模式应采用台湾模式,但须规定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只有部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才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然后再提供给信用交易客户。没有信用交易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有从事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