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and66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滥用职权罪”。对于该罪的认定和处罚,目前,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解释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着重就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成及罪数形态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旨在进一步推进这一法学理论的研究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认定存在争议和困惑,笔者从应用性角度出发,重点论述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及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形该如何认定,结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了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不重要,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才是关键。同时,笔者还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委托从事公务,对于实践中“双重主体”人员的身份如何确定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第二部分探讨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的主要观点为“复合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等,笔者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但故意仅限为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过失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笔者对罪过形式的确定标准是行为故意还是结果故意进行了辨析,认为由于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不能以行为故意来确定其主观罪过,而应以结果故意作为评判其主观罪过形式。其次,笔者详细论述了滥用职权主观罪过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再次,笔者阐述了滥用职权的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后,笔者认为,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实际上包含了跨种的罪过形式,即既有故意,又有过失,这是现行刑法内含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存在是合法的。  第三部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笔者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滥用职权行为、损失后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笔者就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包括超越职权和不作为这二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不应视为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次,笔者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范围,认为重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声誉的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并就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展开了论述,认为司法解释确定的“确实无法挽回”不能作为计算的依据或标准,真正的计算标准主要在于计算的时间界限问题,即在确定的时间内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指出立案前行为人挽回的损失当然应当折抵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立案后行为人挽回的经济损失不宜折抵其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再次,笔者论述了对滥用职权罪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认为滥用职权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或然”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探讨了滥用职权罪数形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首先,对滥用职权罪法条与特殊法条的选择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某一渎职犯罪案件同时符合滥用职权法条与特殊法条的规定,但特殊法条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条的法定刑时,应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作为重法条的普通法条;当某一案件在定罪条件上不符合渎职罪特殊法条的规定,但却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在特殊法条不能适用的情形下,可以回过头来适用渎职罪普通法条。  其次,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又有较大争议的在滥用职权过程又有受贿行为的应定一罪还是数罪进行了研究,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认定二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从牵连犯理论看,将受贿又滥用职权的行为认定为牵连犯,但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只是理论上的一般性概括,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因此不能将此原则绝对化。鉴于目前刑事立法对牵连犯采取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采取的最佳态度应是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考察的“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不符合想象竞合犯或吸收犯的特征,则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由于滥用职权又受贿的,是二个犯罪行为,明显不是想象竞合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也不是吸收犯,因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他文献
·y@?E·猿阅鄄韵悦栽 ù?ú??ü Y:T*x 员 ??摇 ê,_??,!ìí,b摇 ?,?摇 9,?摇 ?(?t’)?z1)*+,-./,; o 苑员园园猿圆)-67:?òD;A?8?;ò°CDóí-?89:;:砸缘源员援 源摇 摇 · Y · · e
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在我国处于垄断地位,企业的用人权与劳动者的择业权都集中在国家的手里,形成了劳动者一生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局面。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有着重要权利救济功能、权力监督作用和群众参与社会民主生活意义的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作为党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