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经济市场的改革,全球化发展的推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在最近二十年也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崛起了一大批互联网企业。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领域不断的集中化,出现了互联网巨头企业。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取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市场垄断地位也不断形成,传统市场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商业化也使得市场垄断地位难以动摇。与此同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互联网巨头企业的发展转型中,平台化发展使得许多企业将发展方向伸向了不同领域,其发展的业务出现了很多交叉,内容也越来越相似。竞争形势多样化,竞争手段复杂化,竞争程度激烈化也是目前互联网企业竞争的现实写照。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兼并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对象。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引导了不同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以及网络市场产业发展的方向。互联网产业中,市场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问题较为复杂,互联网本身的特征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领域,决定了反垄断执法中考量因素的不同。本文根据实际出发,通过研究互联网企业发展特性,考虑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网络效应、网络效应、规模效应、用户锁定效应等。通过对互联网企业的某些服务或产品掌控该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分析,结合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价值考量。研究国外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中国家出台的政策和竞争法规的修订中,找出可以借鉴的模式,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找到可行办法。最后,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价值取向,根据我国在大数据垄断上反垄断执法问题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结论。首先确定大数据的价值在法律上权利的确定,明确保护和规制方式;其次,互联网企业大数据的发展中应当考虑到政府的主动作用;第三,在反垄断法中如何更好认定大数据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未来司法部门的执法中有哪些建议;最后,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因市场滥用行为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