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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即知识产权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和行使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创造物。相反,反垄断法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证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以创造更多地社会财富。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二者存在着矛盾。针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其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研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类型。再次,本文又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垄断规则,包括WIPO《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合同评价指南》以及TRIPS协议等等,并且对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领域立法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对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也就是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研究这一论题即在于探讨如何在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优势的前提下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同时诣在加强社会主体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感性认识。除了现行立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外,还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来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