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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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思妥耶夫斯基一生历经坎坷,可谓阅尽世间疾苦。1849年,他因著名的“彼得拉舍夫斯基事件”而入狱受审,在被执行死刑的最后几分钟里获得特赦,后被流放至西伯利亚十年。如此非同寻常的经历给这位有着高超艺术发现的作家提供了体验死亡、观察死亡的机遇,亦使他能够以“死亡”为特殊透镜考察底层人民之受苦受难,反观上层阶级之穷奢极欲。纵观陀氏的小说创作,死亡的母题可谓无处不在。陀氏在首作《穷人》中便多有描写死亡,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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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亦称自甘风险、甘愿冒险等,是指被害一方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面临一定风险的情形下,仍自愿采取冒险行为,从而自行承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作为比较法上被广泛接受的侵权免责事由,自甘冒险彰显了个人主义精神和独立意志。当今社会,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较多涉及自甘冒险案件的裁判,尤其集中在体育类对抗性运动,游乐场所活动、户外探险等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我国侵权责任
互联网保险是以传统的互联网保险单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的保险模式,因此在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必然会带来多重风险。在这方面,法律调整互联网保险合同尤为重要,它构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础,保证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安全。本文以网络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为参照点和切入点,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牢牢坚持法律实践,遵循系统研究逻辑,在分析三个实践困境导致互联网保险合同效力变化的基础上,即生效、无效和解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的直播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淘汰,形成了多种直播模式,产业链上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机构以及观众构成的多种运用模式和盈利方式,在这一生态中,网络直播平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缺少网络直播这一运营单位,网络直播行业则无从谈起。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模式和运营的飞速发展,我国行政机关订立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法规制,但是依然无法解决当下
在“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推进下,国际商事仲裁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仲裁以其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的特点,已然成为国际商事主体选择处理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仲裁裁决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裁决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也是仲裁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当事人诉求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促进国际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运行的保障,更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任何国家要维持运转必须向其国民征税,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逃税行为自有税收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为了能够有效地对逃税罪进行治理,也为了能够促进流失税款的回流,尽最大可能减少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是多数学者将其称之为初犯免责条款的第四款,即对于初次犯罪的行为人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它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属性。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只要依法履行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即可被提起。甚至个别案例存在前置程序豁免的情形,即股东无需提起前置程序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也仅需审查股东前置程序履行情况,对于公司拒绝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法院是无需审查的。但是,实践中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时并非是一致的,股东的诉讼行为未必都是公正善
释明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民事诉讼领域,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正确释明甚至会使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反败为胜”,该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现状来看,纵观行政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均缺乏对于释明权的系统规定,更没有完善的释明权制度,仅有少部分地区出台《行政诉讼释明规则》但法律位阶较低。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缺乏系统性释明权制度规范,法官难以把握释明程度而固守形式
当我们享受着工业时代带来的便利,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同时,也正面临着水污染、雾霾超标、森林绿化率不断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这种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不仅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更是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需要我们及时止损。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能够继续享受美丽的生态环境,我国相继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并在全
火车票事关千家万户,每逢春运及重要节假日,一票难求现象成为常态。2012年开始,火车票实名制全面实施,而2012年至今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倍增、智能手机逐级普及,在网络空间里,一个个软件、一条条代码成为主角,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手机功能丰富,有人片刻不离;网络世界多彩,有人沉迷其中。而互联网时代给法律带来的麻烦就是,诸多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模型而创设的法律规则滞后了
2007年我国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对于因债务危机等原因濒临破产,同时又具有再建可能性的企业而言,提供了一条有别于破产清算的选择道路。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获得重新经营的机会,不仅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还可以解决职工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这些都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降低清偿率和削减部分债权来实现。因此,有必要关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本文以辉山乳业系列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