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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社会经济的核心所在,金融监管是典型的政府治理行为,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治理活动稳定化与模式化的基本架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着短暂而复杂的历史沿革。建国以来,经历了政府直接管理、央行统一监管和专门分业监管三个阶段。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为适应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社会体制转型而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代转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行,获得了制度定型、金融稳健与金融发展的良好成效,但亦存在与混业经营不相适应、机构地位不够明朗、职能配置不够合理、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关键,解决问题还具有相当紧迫性。而与此同时,世界各发达国家进行了声势卓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且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考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人们容易发现,虽然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不尽相同,形态各具特色,但都呈现出适应经济金融发展,根植宏观政府环境,借重政策法律条件,聚焦机构、职能与运行机制等共同特点。其形成的改革经验,或可成为体制改革国家可资借鉴的“它山之石”。由此,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良好做法,在遵循金融监管体制建树规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体制既具有经济金融的本质属性,又具有政府体制的本质属性,是金融属性与政府属性的统一体。基于金融本质,金融监管体制应当适应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需要正视日益扩大的金融混业经营态势,识别并选择符合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要考虑将传统机构监管模式转向新型功能监管模式,并将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转换,视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期改革可考虑由机构监管模式转向功能监管模式,在不改变机构的条件下,改变监管机制,以适应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需要;远期改革可考虑由分散监管模式转向统一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实现更为成熟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基于政府本质,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合乎现代政府制度的建制理念、原则与精神。当前应当理性审视监管体制运行中显露的诸多问题,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从战略高度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构建机构定位准确、职能配置合理、职权职责一致、机制运行有效、监管绩效良好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问责性与合法性建设;需要合理配置、划定、转换金融监管职能,并将金融监管职能分解、归集为法律上的权责体系;需要重视金融监管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合作,处理好监管者内外层面的相互关系,注意并切实解决监管决策、执行、监督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监管良好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