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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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兼具普遍性与重要性的税种,税前扣除制度又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子制度之一,故而有必要予以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立法以来,共经历七次修改,但前几次税改仅调整了费用扣除的额度,直至本次新个税改革,我国个税法才真正建立了具有体系性的税前扣除制度。这更能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与时俱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然而,本次税前扣除制度的改革仍然存在一定问题。第一,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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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兼具普遍性与重要性的税种,税前扣除制度又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子制度之一,故而有必要予以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立法以来,共经历七次修改,但前几次税改仅调整了费用扣除的额度,直至本次新个税改革,我国个税法才真正建立了具有体系性的税前扣除制度。这更能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与时俱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然而,本次税前扣除制度的改革仍然存在一定问题。第一,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税前扣除的概念和性质一直未有清晰界定,关于这二者的争论从未停止,以致改革常常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第二,在制度框架层面,税前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内部扣除项目存在功能重叠。一方面,改革后的个税法并没有将所有应税所得类型都纳入税前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中,难以体现税收公平、择业自由以及税法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和一般性扣除基本采用定额扣除方式,使得两个内部扣除项目出现功能重叠问题。第三,在具体规则层面,纳税单位的设计欠妥,扣除额度的调整不够灵活。一方面,虽然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将纳税人家庭层面的负担考虑到了税前扣除之中,但仍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将扣除额度确定为固定数额、以修订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整的做法也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税前扣除制度的发展、发挥税前扣除的作用。为解决以上问题,首先,需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历程及税前扣除的功能定位,以宪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权利逻辑下对税前扣除的概念予以厘清,明确税前扣除实质应为对纳税人维系生存的成本扣除和生计费用扣除。其次,需理顺税前扣除制度的制度逻辑,界定税前扣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系构成,并结合内部项目的各自特点,分别对各自的性质予以明确。在明确概念、理顺制度逻辑后,还应当结合英美等国家的税前扣除制度经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制度框架和具体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基于对税前扣除制度的理论研究、制度梳理以及问题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应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导向,借鉴其他地区及国家的先进经验。第一,扩大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分步分段、循序渐进地将经营所得、资本所得中合理的部分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第二,改变定额扣除为主的局面,适当加入据实扣除的方式,并给予纳税人选择权。第三,纳税单位的选择上要对家庭因素进行考量,但也要兼顾婚姻中性。第四,在调整税前扣除额度时,引入弹性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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