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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处在公法领域的税法援用民法中的债权担保制度用以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及税收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创新型法律制度。纳税担保制度作为税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当然具有公法属性,但同时作为私法规范引进的一项典型的私法制度,其不可避免的烙上了私法属性的印记。所以纳税担保制度可以说是在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下所创立的一项新型制度。我国自1986年首次建立纳税担保制度,距现在已经运行了20多年。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可知我国目前有关纳税担保的立法实践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克服这种困境使之能更好的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以及避免与税收义务人产生直接的利害冲突是我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及结论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纳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对纳税担保制度的涵义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不同学说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引出纳税担保制度的含义应当侧重于对税收义务人权利保护的角度阐述,而关于纳税担保的理论依据则追溯到了民法中契约理论的形成。其次,分析了纳税担保作为税法上的特殊制度的特征及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结合境内外相关立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和借鉴,主要以中国台湾、日本及德国法律及其理论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为切入点,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纳税担保的适用情形、税收担保的方式等进行了阐述。我国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国情下吸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并吸收其可取之处来指导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填补立法的空白。第三部分对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法律属性和立法实践中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纳税担保制度定性不明及其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其次对我国实体法中的立法缺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关于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狭窄、共同保证和多种方式共同担保问题的立法缺失及纳税担保变更的立法空白等问题。在程序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主动申请纳税担保的立法空白、行政复议时税收担保是否停止执行问题规定不明及税收担保实现的规定单一。论文第四部分为我国的纳税担保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对于纳税担保性质的界定不应拘泥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以税收法律的性质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更好的把握其性质的特殊性。其次针对纳税担保实体法上的缺陷本文都给予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如在拓展纳税担保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建议将数额较大欠税和延缓纳税提供相应的担保纳入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最后在完善纳税担保程序控制的问题上,提出了以下两个选择,其一是可以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法规为了突出纳税担保程序规则的特殊性而把它作为单独的一章而具体规定,其二是也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法律来对纳税担保的程序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