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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本位是指环境法的起源、本质、立足点、价值追求等根本性问题。由于受“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社会本位论”等理论之影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本位问题的认识尚存争议,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本文以环境利益的视角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论证,提出环境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本位,同时在厘清环境权、环境义务、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主张以环境利益为基点构建环境法体系,从而实现对环境利益及其关涉的人类生存发展利益之有效保障。本文研究环境利益本位论,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该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为开展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环境利益本位是环境法的应然价值追求,本文拟结合环境法的相关知识,对环境利益本位进行证成,提出环境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本位,同时在厘清环境权、环境义务、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主张以环境利益为基点构建环境法体系,从而实现对环境利益及其关涉的人类生存发展利益之有效保障。第三部分,环境利益本位的理论证成。该部分首先对环境利益的内涵予以界定,并从环境法的起源、环境立法目的、发展目的论、人类需求论四个视角对环境利益本位论予以证成。具体而言,环境法起源于法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障,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在保障环境利益,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增进人类福祉、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些因素均决定了环境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第四部分,环境利益本位的立法检视。环境法本位是立法者通过环境立法表达的,为论证环境法的本位在于环境利益,该部分主要对日本环境立法、俄罗斯环境立法、中国环境立法、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并探求其文本背后的价值内涵,藉此揭示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第五部分,利益本位视域下环境法体系的构建。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利益的保障存在明显不足,即环境利益表达不畅、环境利益确认不公、环境利益增进不力,亟需完善。另外,为更好的实现环境法保障环境利益之目标,本文提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科学定位环境法的基本架构,同时以环境利益整合环境法体系,以期进一步优化环境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