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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既继承了历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根据自身的需要,又有明显的嬗变和创新。在中央除设有专门司法机构之外,还授权更多的行政机构参与部分司法活动。同时,由于明清处于古代社会晚期,是我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空前强化的时期。政治制度的变化必然在司法机构的设计上也有所反映,如明代厂卫这种特殊司法机构的出现,清代针对涉及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案件而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会审机构及相应的制度在明清两代的日趋发达,等等。这些司法机构的因置废革,探溯其根源,无不以皇权的走向为指归。本文结构由导言、正文三章和结语组成:在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缘由,其次回顾了明清两代中央司法机构已有的研究状况,通过文献综述,来为论文的研究寻求着力点和空间。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嬗变情况。明代三法司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以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主,绝大多数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但是,和唐宋之制不同的是,明代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相互交换。明代中央司法机构在三法司之外,也有其他中央司法机构得兼理审判,主要有厂卫、司礼监、内阁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清代中央司法机构的嬗变情况。清代在传统的中央司法机构方面基本上是承袭明代制度而稍加损益。跟明代一样,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使得清代在传统司法机构三法司之外,还赋予许多中央行政机构如内阁、军机处等兼理司法审判的权力。同时为了维护满族特权,特别是保障满清贵族的法律地位,清代在三法司之外还设立了特殊司法机构,如宗人府、内务府和八旗督统衙门等。清代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也比历代深入,中央理藩院专设理刑清吏司负责对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的审判。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对第一、二章内容的归纳与分析,探讨在专制皇权下中央司法机构的最终归宿。组建临时性的司法机构来进行司法审判,提升刑部地位,设立亲信机构,权力相互制约等,都是中央对司法权收拢的表现。此外,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注重通过法律措施缓和满汉矛盾,调整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以加强统治效能。这些变化,一方面说明了皇权的强化,借助于中央司法机构的调整,通过对中央司法权的运作,以保证对重大案件的控制权,同时严密防范可能出现的反抗力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经验的积累和成熟,在疆域不断拓展、民族关系趋于稳定的局势下,充分利用各种新的司法机构的设置,处理不同层面、不同民族的纠纷与诉讼,以保证对辽阔帝国的治理效率。在结语部分,对司法机构的废置因革,探其因而溯其源,无不以皇权的走向为指归。得出在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极大干预司法的古代中国,“法治”没有生存土壤,是不可能实现的,“人治”是其必然归宿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