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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和价值。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同时也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发表仇恨言论、宣传歧视和鼓吹暴力等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会加剧引发族群间的互相仇恨和暴力袭击。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引领者,往往更容易煽动大众情绪。因此,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所附随的义务,会比个人义务范围更广。历史上因为媒体仇恨宣传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不止一起。例如,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党利用纳粹宣传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渗透纳粹思想,造成反犹主义思潮的蔓延。又如,在1994年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以费迪南多·纳希马纳为首的一些新闻负责人利用广播、报纸,蓄意渲染种族仇恨的社会氛围,宣传灭绝对立种族的思想,短时间内迅速激化了大屠杀的爆发。国际法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不保护仇恨宣传行为。国际刑法对媒体仇恨宣传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法律制裁,其中危害人类罪谴责的是媒体仇恨宣传对全人类的合法权益造成的重大侵害。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先通过判决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美占区设立的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后续审判对危害人类罪的适用有了进一步的沿用和发展。2003年12月3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在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利用媒体宣传种族仇恨的三名卢旺达媒体负责人作出危害人类罪的有罪判决,这是继二战后国际法庭首次对媒体从业者的判刑。该判决或多或少受到了二战后审判所确立的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不加歧视地享有基本人权”的理念的影响。因此,该判决既对危害人类罪的发展有承前启后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审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刑事法庭,对媒体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必然有情势下的特殊调整,但是对于此后国际法上有关言论自由立法的发展,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论文的第一部分,从仇恨言论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仇恨言论概念的外延做了界定。在比较了不同国家对仇恨言论的限制力度的区别后,认为当前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对仇恨言论还是采取限制态度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的相关介绍,佐证前文主张对媒体仇恨宣传行为持限制态度的合理性,并介绍了检方指控罪名的理由及推理。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理由及推理过程,其中具体从检方指控的危害人类罪的三个罪名进行分析:灭绝罪、迫害罪和谋杀罪。在各项具体罪名中,对三名被告的具体行为及法庭认定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首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仇恨宣传案进行了简要的判决分析,然后通过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媒体案比较,分析得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对媒体宣传责任适用危害人类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