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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是我国律师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权不仅有利于强化律师的辩护职能、监督侦查权、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更对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还亟待完善,导致了我国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难以得到保证。本文正是通过对修改后《律师法》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实践中导致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并提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构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是实现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否有效的实现会见权,直接影响着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律师只有在侦查阶段充分行使了会见权,才能够从被控人那里获悉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到被控人是否受到过追诉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够为被控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与帮助,这也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奠定良好基础。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定位与功能,以及国内外法律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比较。具体详尽的表述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并通过与外国法律作对比,评析我国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有那些值得吸收和借鉴的地方。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现状。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出发,从立法角度深入分析律师会见权的现状,以及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冲突之下,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现状。另外还从司法角度对在侦查阶段律师行使会见权的现状进行深入阐述,主要包括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对律师的会见限制较多、会见时谈话内容受监听,以及关于律师的会见审批程序较严格等。通过分析律师会见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充分论证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行使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针对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具体分析导致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包括《律师法》对会见权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侦查机关的法治意识淡漠,以及律师执业素质低下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分别从立法上提出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主要包括制定律师会见权的实施细则;建立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机制;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基本程序;以及实现有关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再从司法上提出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主要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实行侦查羁押分离;设立司法救济条款;以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