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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一项神圣而古老的物权法制度,但它仍具有现实的研究价值。在我国,关于这项制度的研究高潮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本文籍由登记公信力这一论题,通过对其基本理论和现实存在的分析,从中梳理出公信力在不动产物权法制中的必然性,以及在众多边缘制度中独有的价值存在空间,并以此检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问题。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从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和历史生成入手,重点描述了它的构成要件和价值追求。作者认为,登记公信力并非登记制度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漫长的渐进亲和的过程,是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公信力制度的价值所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交易安全。公信力原则的建立,使得交易相对人无须对标的物进行漫长的瑕疵追溯,直接以物权公示作为信赖和交易基础,由此安全性得到维护;二是提升交易效率,表现在降低了交易过程成本、促进了交易活力、降低了权力保护成本,从而提升了物的流转、利用价值。 第二章重点分析了登记公信力制度和登记效力模式、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者认为,登记公信力与两种登记效力模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其内在的决定性因素是登记审查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故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导入到不动产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与公信力制度并不矛盾、对立和冲突,相反,这是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必然选择;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公信力原则提供了理论根据和逻辑起点,它解释了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必要性,及物权公示何以取得公信力的问题。在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上,公信力原则并不能完全覆盖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作用,德国法将这两种保护模式在立法上进行捆绑的实践表明,在承认登记公信力的同时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完全可行。 第三章考察了登记公信力的信任来源问题。作者认为登记公信力之所以具有那种深入人心的公信,自有它内在的信任来源和维护基础,其中国家公信力是它强大的信誉后盾,在不动产登记中,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有了政府信用的担保,从而登记公信力具有了可完全值得信赖的坚实基础;登记资料的可靠性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物质基础。绝大部分不动产登记是正确的可信的,这是公众对登记最朴素的认知,正是在这种确信基础上,公信力得到逐步树立。但为追求绝对真实的物权,而对登记进行完全的实质审查和裁判审查则有违公信力原则的效率价值,因此对登记采实质审查与窗口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值得推崇;登记公信力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信赖登记之人的利益,因此给予真实权利人适当的救济机制方可在两者之间达到最佳平衡。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国家赔偿制度是登记公信力的“自疗”机制,体现了登记公信力的人性关怀。只有救济机制的导入,公信力原则才能得以发扬光大、生命力永驻。 第四章以公信力原则为视角,检讨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长期停留在为行政管理服务的层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原则规定并确认了登记的公信效力,为我国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提供了整体框架,完全符合当代民法的发展方向。作者提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登记机关的精简统一,避免重复登记、推诿登记、各自登记等损害公信力的制度漏洞。同时,建立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登记审查模式,平衡好真实性、效率、私权、行政管理四方面的关系。三是开放登记资料的查询,登记机关必须强化公示制度是登记公信力的本质基础的理念。四是落实好赔偿机制,做到宽严适当、实事求是,以维护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公平正义和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