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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告知是指依法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依法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程序和范围对相对人进行通告,使其知晓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法律依据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等。它是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具体制度,其在行政程序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同时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国尚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理论学术中,行政法学专家的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中(如应松年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马怀德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和江必新教授主持起草的《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等),均有行政告知的体现;在立法实践中,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行政告知的法律条文均体现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价格处罚程序规定》等几个主要的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行政告知立法与实践还尚处于不完善状态,特别是行政机关违反告知义务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问题尚属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有效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救济。本文在以行政程序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结合行政告知自身的特点,首先明确指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是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而作为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赋予行政主体告知的义务,不仅涉及到相对人的知情权,还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许多权利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析各国现有行政告知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从立法上、程序上和救济上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最后针对现有的行政告知问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别从立法上、程序上和救济上设计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特别是在加强行政救济措施上,针对行政告知内容瑕疵缺少保障性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权利的缺失以及因行政机关错误遭受损失后无任何救济措施三方面问题,对行政告知的完善提出了创建了行政告知国家赔偿制度的自己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