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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是近现代各国事实认定的原则性制度。为了保证事实认定尽可能客观合理,必须赋予裁判者自由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权力,同时对这种权力进行全面地引导和制约。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两大法系以自由心证制度为核心,分别构建了切合自己国情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遭受了严重的历史性误读,在现实中人们对它充满了疑虑,理论上更缺乏系统全面地研究。本文以自由心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判断制度的历史变迁、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及理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以及自由心证制度合理性之保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理论分析与论证,以期丰富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并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以我国证据判断制度的历史变迁为主线,首先对我国古代证据判断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考察,其次对我国近代自由心证制度从制度层面到判例的实施进行了分析。本部分旨在为我国现代证据判断制度的构建提供历史铺垫。笔者认为,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听”是一种将客观证据与内在心理活动相结合的具有丰富法律内涵的证据判断制度,证据裁判与“五听”相结合是我国奴隶社会证据判断制度的主要特征;我国封建社会继承了奴隶社会“五听”与证据裁判相结合传统,并有了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在我国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证据判断以审判官自由判断为主要特征,这种自由判断权力在证据裁判原则、严格的职官制度、一些关于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判例制度的制约下,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在分析了古代证据判断制度主要内容基础上,论文对我国古代证据判断制度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古代证据判断制度充分重视心理学知识的运用,虚衷折要的认识要求为其认识论基础,在促进发现客观真实、减轻证明难度和预防纠纷、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方面发挥了其功能。论文还对古代证据判断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初步考察,认为“五听”在古代运用极为普遍,并积累了相当经验、证据判断制度的运用民刑有别、实践中依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冤案和错案,并对妨碍事实真相查明的多种因素作了分析。论文对我国近代证据判断制度演变历史作了考察,对自清末至民国时期的证据判断制度作了介绍,认为我国近代证据判断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先师从英美后取法大陆法系的过程,确立了以自由心证制度为原则,以法定证据制度为补充的证据判断制度,并对历史演变的原因作了分析;论文还对民国时期有关自由心证制度的判例从特征到功能作了考察,总结了判例在补充证据判断制度的不足、统一指导司法实践以及提升裁判质量方面的功能。从我国证据判断制度的历史来看,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我国古代和近代的诉讼中,实行的都是以审判官的自由判断为1,同时受各种规则制约的证据评判方式。第二,我国古代重视案件事实的查明,审判官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扮演积极角色。第三,古代证据判断制度发挥了促进发现客观真实、减轻证明难度和预防纠纷、减少法官自由裁t的功能。第四,我国近代证据判断制度最终取法大陆法系,是受古代证据判断制度历史影响的必然结果。第五,在我国古代和近代,判例在指导事实认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是对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与理论的考察。本部分旨在为我国现代证据判断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的参照和理论的支撑.本章首先对大陆法系早期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作了介绍,其中包括古罗马时期的古典自由心证制度与古典法定证据制度和古日耳曼法中的形式证据制度。大陆法系早期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为其后中世纪晚期教会诉讼中的法定证据制度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自由心证制度埋下了历史的伏笔。笔者认为,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时期,当时的自由心证也是一种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相对的自由心证,到了古罗马的非常诉讼时期,随着审判经验的积累,法定证据制度开始出现,形成了古罗马时期古典自由心证与古典法定证据相结合,自由心证起主要、关键作用的证据判断制度。古日耳曼落后的形式证据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交往的扩大以及神权思想的衰落,必然地预示着证据裁判制度的兴起。其次,论文对中世纪晚期的法定证据制度进行了分析。论文介绍了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法定证据制度形成的根源,即相对简单的社会生活环境、封建等级制度、经院哲学、对法官的不信任以及教会诉讼程序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以及在大陆法系历史上长期处于支配地位.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意义在于在西方法学史上再一次确立了法在证据领域的统治地位,强调了“人”而非“神”在证据判断领域的作用,其现实意义表现在自由心证制度吸取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合理内核“良心”审判原则,并且在现代大陆法系诉讼制度中依然留有法定证据的遗迹。但是,法定证据制度强制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划一地评价,又背离了发现真实的初衷,因而被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就是历史的必然。本部分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