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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问题在当今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会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能否顺利解决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以及学者也已经开始认识到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并对养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但是,由于农村养老问题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某一领域的研究并不能全面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而且许多学者忽略了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问题中的重要性以及应当从法律角度而非单纯从社会学或是经济学角度来看待农村的养老问题。因此,笔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利用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解决农村当前的养老问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它兼具社会性和商业性,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并可以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实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如我国农村商业养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商业保险市场现状不容乐观、保费价格较高以及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多层级监管体系缺失,这都严重阻碍了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实施。为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渐的方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和前瞻性相结合,逐步推动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并明确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法律支持。再者,由于农民群体是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懂得的法律知识和保险知识有限,因此,我国应当在推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时相对降低该项争议的起诉条件,充分发挥不利解释原则和法官释明权在司法的作用,优先执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案件,从司法上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作为投保人的农民的保护。此外,由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具有商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我国应当当完善监管法律,确立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竹理。最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涉及到农村最基本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在财税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总而言之,在农村养老问题上跳出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实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的写作意义和创新之处在于:首先,在农村商业养老问题上,经济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从未止步,其理论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很少有学者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与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笔者在认清这一现实的情形下,提出从法律角度来推行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以求有所创新。其次,笔者也论述了一直以来被许多学者所忽视的问题,即商业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认识到商业保险是农村商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性和商业性,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总之,笔者希望可以将一些粗浅想法表达出来,引起学界对农村养老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意见,最终全方位地解决农村地区阻碍全社会发展的基本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