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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排除规则与争点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的判决效理论。所谓民事请求排除是指当一个有着司法裁判权的法院进入了最终的实体审判程序后,诉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要受提出的和承认的诉或请求所约束,还要受其他的虽未被提出但被认定应当提出的请求所约束。有管辖权的法院一旦作出判决,该诉讼就终止了,除非判决错误或者判决无效,否则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次起诉。请求排除不允许在先前诉讼中败诉的当事人就相同请求提起第二次诉讼。同样地,在先前诉讼中胜诉的当事人也不能就已经审理过的请求在随后的诉讼中重新提出。另外,在先前诉讼中应当提出的请求事项而未提出的,在后续诉讼中也会受到排除。在关于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判决效的有关规则中,请求排除规则作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规则被广泛而灵活的适用,其在避免矛盾判决、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以及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及相关的其他因素,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有关既判力各种制度方面留下了制度性的空白,相应的理论研究又处于生硬的借鉴阶段。的确,通过实践的一些做法在某中程度上可以弥补因制度或理论困顿而产生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既判力理论没有制度化,导致我们无法直接拿既判力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借鉴美国民事请求排除规则来充实我国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内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请求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制度目的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既判力理论的发展情况,分析请求排除规则对我国既判力理论的借鉴意义,认为想要在短时间内在我国建立请求排除规则是困难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理性的做法是,通过进一步研究美国的请求排除规则以及相关规则制度来更全面的了解请求排除规则的理论知识,并逐渐在我国司法工作者中树立请求排除规则的理念,严格并详细规定请求排除规则在我国运行的适用要件、例外情况,并辅以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此来实现我国建立请求排除规则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