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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方式相结合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对该制度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而且系统的探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行文约四万五千字。 文章第一部分为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的立法例及其存在合理性的分析。通过对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的立法之简要介绍,得出该制度的存在具有经济与法律上的合理性。经济上,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出现形成了买方与卖方的“双赢”局面,刺激了工商业的繁荣发展;法律上,保留所有权方式以其传统担保方式所不具有的特色功能担保出卖人未得清偿价金债权的实现。 文章第二部分为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性质。首先,本部分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之性质的相关学说分歧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分析了这些学说。其次,提出了本文观点,保留所有权的性质是固有意义上的所有权,而非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出卖人藉其对出卖物品的所有权,担保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 文章第三部分为保留所有权买卖的设定相关问题研究。本部分探讨了三个问题。第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客体为动产,而且对其无范围限制;在物权变动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下,不动产于理论和实践上均无成为保留所有权买卖客体的必要。第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契约,本文分析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保留所有权买卖契约的不同法律构造,指出保留所有买卖契约仅得以明示方式订立,并对该种契约的定型化问题提出了规范办法。第三,保留所有权买卖无须登记公示,采用书面成立主义即可。 文章第四部分为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对内效力。本部分主要论及保留所有买卖中出卖人之取回权和买受人期待权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取回权制度源于美国法,并为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所吸纳,对此事涉法律的借鉴和移植问题。取回权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下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制度,终难全盘纳入大陆法系,并与合同解除权制度契合一体。因此,本文观点为:我国未来立法宜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体系内构建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出卖人所享有的为附期限的解除权。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观点为:买受人享有的期待权为“物权化的期待权”,并且无须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即可将此期待权转让于第三人。 文章第五部分为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对外效力。本部分主要研究了下列问题:第一,在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的处分与第三人的关系中,主要涉及指示交付与无权处分问题;第二,保留所有权与同一标的物上其他权利设定的关系中,本文探讨了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动产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延长的保留所有权是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由消费领域向工商业领域拓展趋势的体现,研究了当买受人为中间商或制造商时,保留所有权的出卖物品被转售获利或加工变形时,出卖人如何保全自己未得清偿的价金债权。第四,保留所有权与强制执行、破产的关系中,本文主要探讨了被保留所有权的出卖物品是否为“责任财产”或“破产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