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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法学界,宪法与刑事诉讼的关联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长期备受学者关注。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兆始于美国的“刑事诉讼的宪法化”,已成为当代主流风潮,并引领欧陆各国,形成一股刑事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因此,刑事诉讼法又称为“应用之宪法”。在国内法学界,这一课题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七十余位学者围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2005年,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也将“宪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典修改”作为当年年会的议题之一。但从目前来看,学界对许多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还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引出文章主题。文章开篇引用四个热点案例,即我国的杜陪武案、滕兴善案和美国的米兰达案、迪克森案。通过四个案例具体对比,引出文章主题——“刑事诉讼的宪法化”,并进而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把宪法规范与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相联系,以国家根本大法为依托,构建民主、法治的刑事诉讼程序这一文章主题。
第二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关联之法理基础。该部分从抽象的法理角度阐释宪法与刑事诉讼的理论关联。首先,刑事诉讼发展史,某种意义也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演进的历史。在诉讼制度的演进中,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人权保障不断彰显的历史。其次,在近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三方面制约作用:其一,维护法治统一;其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力;其三,彰显程序的独立价值。
第三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关联之比较考察。该部分对英、美、法、德、意、日等法治国家的宪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比较考察。在英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大宪章》和《人权法》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大宪章》为英国奠定了法治主义、正当程序原则和罪刑法定思想的基石;1998年《人权法》为英国引进了《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公约权利”,该法将逐步对英国的刑事诉讼发生根本性的影响。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鲜明地打上了美国宪法的烙印。联邦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是一项质疑羁押合法性的宪法性权利;联邦宪法中的《人权法案》,对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以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具体案例所作的解释,是美国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不仅对联邦系统的法院有普遍约束力,各州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必须遵守,既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又起到维护法治统一的作用。二战之后,法、德、意、日等传统大陆法国家都制定了以民主、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护为导向的新宪法。同时,这几个国家也以新宪法所宣示的基本人权为依托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防止官方滥行追诉。英美、大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在程序运作和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可能有所差异,但二者的核心是想通的,都强调宪法对刑事诉讼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强调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强调以公正的程序查明案件真相。
第四部分:宪法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从宪法的角度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完善措施。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不足有三方面:一是司法不独立;二是诉讼结构扭曲;三是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不足。造成这三方面缺陷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宪法规范的不科学、不完善。要构建民主、科学的刑事程序,应从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入手。首先,应取消、修改现行宪法中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规定;其次,应借鉴西方国家宪法和联合国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最后,根据宪法规范调整、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辩护制度;加强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制约;建立规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