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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国际贸易已逐渐形成买方市场的特征。在此情况下,出口商除了以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越来越重视对进口商提供更为有利的贸易结算方式以扩大出口,占领市场份额。而在各种结算方式中,赊销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结算方式,但其同时会使卖方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以及伴随而来的坏帐风险。而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工具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困境。
所谓“保理”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Open Account,简称O/A)或承兑交单(D/A)等商业信用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并通知买方;而保理商则向供应商履行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帐担保等综合服务。而所谓的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即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可以说,国际保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一部分分支。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的金融工具,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买卖双方乃至保理商而言,可以产生“多赢”的效果。近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运用,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保理业务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我国而言,国际保理亦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
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法律的架构是国际保理业务开展和应用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适应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市场,亟需在我国推广国际保理业务,这已成为经贸界的共识由此,从法律角度出发,认清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性质,理清国际保理中的各项法律关系,探讨我国国际保理法律构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法学原理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确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从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本质问题着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比较,对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金融工具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保理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第一章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了保理和国际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的作用、适用范围、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目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双保理这一主要国际保理运作模式。本文主要论述和分析都是围绕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双保理运作模式下的有追索权的明保理这一类型的保理产品展开的。
本文第二章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了法律分析。一项完整的国际保理,会涉及到基础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合同。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国际保理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其中供应商和保理商签订的出口保理合同是产生国际保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本章中,笔者先主要介绍了出口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接着笔者就国际保理中涉及到的供应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这四方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对上述两个部分的阐述和分析,最后,笔者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特殊的民法上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观点。
本文第三章研究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笔者首先讨论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学术界关于债权转让要件的认识,结合国际保理业务,笔者认为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存在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权、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应收账款转让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其次,笔者就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前者主要指应收账款转让在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的效力,后者则指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应收账款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立法规定尚为空白。各国及公约对该方面的规定,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最后,笔者论述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在本章中,笔者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国际公约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相关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从而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本文第四章,笔者结合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以及过去和现存的调整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指出我国目前调整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的缺陷。在论文的最后,笔者结合前文的论述,就完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和发展保理业务提出若干建议。
所谓“保理”是指保理商向以赊销(Open Account,简称O/A)或承兑交单(D/A)等商业信用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并通知买方;而保理商则向供应商履行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帐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帐担保等综合服务。而所谓的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即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向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可以说,国际保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一部分分支。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的金融工具,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买卖双方乃至保理商而言,可以产生“多赢”的效果。近年来,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运用,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保理业务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对我国而言,国际保理亦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
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法律的架构是国际保理业务开展和应用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适应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市场,亟需在我国推广国际保理业务,这已成为经贸界的共识由此,从法律角度出发,认清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性质,理清国际保理中的各项法律关系,探讨我国国际保理法律构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法学原理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确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从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本质问题着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比较,对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金融工具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保理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第一章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了保理和国际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的作用、适用范围、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目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双保理这一主要国际保理运作模式。本文主要论述和分析都是围绕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双保理运作模式下的有追索权的明保理这一类型的保理产品展开的。
本文第二章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了法律分析。一项完整的国际保理,会涉及到基础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合同。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国际保理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其中供应商和保理商签订的出口保理合同是产生国际保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本章中,笔者先主要介绍了出口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接着笔者就国际保理中涉及到的供应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这四方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对上述两个部分的阐述和分析,最后,笔者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特殊的民法上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观点。
本文第三章研究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笔者首先讨论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学术界关于债权转让要件的认识,结合国际保理业务,笔者认为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存在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权、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应收账款转让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其次,笔者就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前者主要指应收账款转让在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的效力,后者则指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应收账款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立法规定尚为空白。各国及公约对该方面的规定,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最后,笔者论述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在本章中,笔者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国际公约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相关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从而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本文第四章,笔者结合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以及过去和现存的调整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指出我国目前调整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的缺陷。在论文的最后,笔者结合前文的论述,就完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和发展保理业务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