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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例公司以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资源侵犯己方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刑事报案案件,在接待客户及接触案件的过程中,笔者逐渐对客户名单这一特殊类型的商业秘密有了一些了解。不同于技术信息,客户对交易对象的选择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加之企业的经营策略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都使得客户名单具有极大不稳定性,在实践中也极易引发争论。同时笔者也认识到随着企业信息的越来越多样化,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及范围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有必要对由员工择业权、客户自主选择权引发的问题做出讨论,故以此论题作为毕业论文选题。2014年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不同于现有的依据案件性质进行审判庭的划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凸显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融合了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多学科的交叉内容,具有更强专业性,此类设置具有合理性且依据案件类型进行审判庭划分将可能成为之后审判机关的改革趋势。在知识产权的诸多类型中,商业秘密与企业联系更为密切且形式更为多样,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具有复杂性,笔者将研究重点置于这一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此为本文的新颖性之一。客户名单是经过实践提炼的商业秘密特定类型,在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也更易受到侵犯,笔者将研究对象限定于客户名单这一特定类型,并对影响行为定性的关键因素进行了综合讨论,此为本文又一新颖性。在现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成果中,对商业秘密的属性与范围认定,及重大损失的理解与计算是主要研究方向,对客户名单这一特定类型的研究占据了其中较小部分,在这些成果中,几乎均提及了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要件,虽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但对客户名单的定性均在商业秘密的性质框架内做出,部分学者基于利益平衡视角对实践中侵犯客户名单行为提出了不同情形下的认定规则,笔者在对现有文献进行阅读后发现对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尚未有全面研究,对具体行为模式的研究也较为分散、单一,这为本文留出了写作空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入手,概括出商业秘密的三大属性及客户名单若满足商业秘密要件应具备的特性。第二与第三部分围绕行为定性中的疑难问题展开,从客户层面上来说,因客户具有对交易对象的自主选择权,实践中也常出现客户自愿选择与己方交易作为抗辩理由,对于该种情形如何认定行为违法性的存在,本文将从一般商事企业与特定职业两方面分别论述;从员工层面上来说,员工在与客户的接触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将部分客户信息留存于自己记忆中,对此类记忆抗辩的效力应结合记忆内容、行为方式具体判断。本文第四部分是关于重大损失含义与计算,作为普通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分点,对此目前并无统一的认定方式。最后进行归纳总结,处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核心要素是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平衡,尤其是客户名单这一类型商业秘密常常牵涉到权利人、员工与客户的多方权益,对行为进行认定应以市场和社会效率的兼顾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