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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得以行使的重要保障。预算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现代预算是随着市民力量的崛起而产生的,是以议会为代表的市民力量同封建君主斗争下的产物。在预算产生之初始,议会通过对国王的所有开支进行审查和控制,以达到限制国王的财政税收权力之目的。随着现代预算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经典的预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年度性原则、公开和透明性原则、完整性原则以及预算绩效原则等。在这些原则当中,预算的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政府所有收支行为都纳入到预算中,全面地反映出一国财政具体的运行状况。这有利于促进其他预算原则实现,也是完备的预算体制的具体要求。预算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政府的一切财政活动都纳入到预算中,并不只对预算范围的广度作要求,同时也要求将预算编制项目细化到足以反映政府的具体财政活动。在一部完整的预算编制中,国家的财政规模,财政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很容易得到全面反映,有利于预算审核机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全面贯彻和落实预算完整性原则,对于完善政府预算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将纳税人的一部分资产集中起来统一使用,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政府的公共职能。对控制国家财政赤字、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次,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预算资金只能用于公共领域,财政权的受控性意味着政府部门在行使财政权力时应当受到监督。按照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各级预算主体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所有的政府收支项目都编造在册,不允许预算外资金的存在。预算的监督部门和公众直接通过审查政府预算对政府进行监督。最后,预算是民主宪政的具体表现形式。预算从编制到执行、监督,都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连续性法律活动。预算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都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在预算法治背景下,政府的财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与否,体现了公民财政权利行使和保障程度的高低。同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预算体制相比较,我国的预算体制发展相对落后,学习和借鉴先进的预算方法,对完善我国预算体制和预算立法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