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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它最初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是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的形式。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纷争,便利了公司灵活经营,维持了企业生存发展,在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一人公司股东集众多权利于一体,因此在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弊端,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远远高于普通公司,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鉴于此,各国公司立法在肯定一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同时,都规定了专门性的条款规制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作出了基本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与理念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其制度本身与我国特殊的一人公司制度现状也存在某些脱节情形,这是我国公司制度尚不成熟的体现,因此必须加快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较完美契合。本文以我国现行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研究对象,系统阐释和论证了其基本概念与特征,兼而比较考察国外先进人格否认制度对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立法实践的可资借鉴之处,以探究我国公司法立法理念和技术上的现状和瑕疵,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其中引言部分陈述对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进行分析与论证的意义与价值,结语部分指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立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希望予以完善。第一章主要论证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内涵。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列举了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最后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陈述了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对其进行了评析。首先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同时指出我国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置方面还存在法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情形规定不全面、举证责任设置缺乏科学性、连带责任类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第三章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及评析。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瑞士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例,主要列举了这些国家具有典型特征且适合我国吸收借鉴的制度,并对此进行了评析。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措施,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首先提出了应改进公司法中的相关立法规定,包括从严把握构成要件和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其次还指出了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细化适用情形、合理分配诉讼举证责任、明确责任承担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