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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标杆。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是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温床,而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我国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引擎,在时代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实施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主要标准,国外发达国家已授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占了绝大多数。相比之下,我国职务发明的总量和比例都相对偏低。这个差距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在这其中表现最突出的,也是目前解决我国职务发明问题的关键,是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国后我国建立了科技奖励制度,由国家向得奖的科技工作者颁发奖状、奖牌及发给奖金;我国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始于198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后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科技奖励制度与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很大不同,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单位依法必须要支付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的职务发明报酬,如果不依法支付,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完全可以依法主张其获得职务发明报酬的权利;但在科技奖励中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既不一定都能够拿到奖励,且在拿不到奖励时也没有主张应当得到奖励的法律依据。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性质有三种学说:债权客体说、劳动报酬说和知识产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与劳动报酬说都有其天然的缺陷,把职务发明报酬定位为知识产权客体更为公平合理,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有利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报酬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多次的给付不仅有助于提高其创新的热情,更会激发其改进原有专利的积极性。同时,职务发明人与设计人热情的付出必将使单位的专利更新地更快,带来更高的专利效益,最终能够达到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双赢的结果。目前我国职务发明报酬的施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专利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文件比较多,而相关规定又因为混乱、叫法各异甚至互相冲突从而造成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对单位和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分配严重失衡,表现在职务发明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均归属于单位,且职务发明报酬的提取比例偏低;职务发明报酬计算难,“一奖”落实多,“两酬”难实现,对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缺乏强制性手段及相关救济措施的缺失。本文通过对国际职务发明报酬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完善和落实我国职务发明报酬的制度提出以下解决建议:首先,规范相关职务发明报酬立法,以《专利法》为核心逐步统一《合同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地方立法中有关条款的称呼和标准,以改变我国现行的职务报酬制度存在多头立法,各行其是,各自规制,甚至互相冲突的混乱现象。其次,提高职务发明报酬的提取比例,丰富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形式,一方面保留“下有保底,上不封顶”的比例提取方式,并提高职务发明报酬提取比例的下限;另一方面,丰富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形式,如可以将收益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他形式的给付等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的意思自治,健全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计算方法,最后和最重要的是,明确并健全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