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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都做出了相应较为详实的规定,但受制于国家政策和法律传统等因素影响,各国刑法对于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规定大多较为模糊,学术界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度要件内容也存在着争论。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与紧急避险限度要件具有紧密的联系,由于不同国家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的不同,所得出的紧急避险限度要件自然也不相同。大陆法系关于紧急避险的限度要件大多存在“违法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英美法系则大多将紧急避险作为“合理辩护事由”进行讨论。由于我国犯罪论体系所导致的对于行为评价模式区别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所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在我国不存在现实的生存基础。我国将紧急避险行为作为区别于犯罪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单独规定,因此,对于我国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应当围绕“社会危害性”这一核心要素展开分析。在限度要件的具体标准上,国内外学者也同样存在着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的分歧主要基于对于不同法益的考量方式与结果而展开。例如“轻于说”是我国目前紧急避险限度要件通说观点,但由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必要性”是否也应当被纳入限度要件的考察范畴,日益成为学者们探讨的话题。因此,有学者在“轻于说”的基础上提出“轻于加必要说”的观点,成为对通说观点最有力的冲击,但“轻于加必要说”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笔者通过分析紧急避险限度要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得出我国紧急避险正当化根据在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结论,进而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例,提出了对于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判断标准。最后,对于立法上超出限度要件的避险过当行为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