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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清代刑事司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概括地说,清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方法就是缘法断罪与权宜裁判。所以本论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部分,即缘法断罪、权宜裁判、权宜裁判向缘法断罪复归以及结论与余论。第一部分,缘法断罪。在缘法断罪之前,清代的司法官员都对法律条文进行了严格的解释。他们的方法是,以文意解释为主,兼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在解释之后,司法官员就依据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判决,也就是缘法断罪。缘法断罪有着突出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缘法断罪的比率达到四分之三左右、一般都援引法律条文、既援引条文又引案例加以说明、缘法断罪优先主义等等。在中国历史上,缘法断罪有着极深的思想基础和完整的制度规范,清代可以说是对缘法断罪的规制最为完善的朝代。第二部分,权宜裁判。权宜裁判是对缘法断罪的补足和辅助。权宜裁判在清代又被分为两种形式:比附类推和法外酌断。比附类推是法无正条情况下的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其主要特征有:其在刑案中的比率占到20%左右;比附类似条文的处罚;比附类似条文的刑罚加一等或减一等处罚;比附成案;其中有一些逻辑性成分。比附有着一定的原理,其也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和严格的制度规制。法外酌断是虽法有正条、但在问题案件中适用显著不合适时的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法外酌断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比例大概为6%左右,法外酌断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清代司法中之所以法外酌断,主要是由于当时法律构成考虑犯罪主观方面不够、法律规范欠考虑当时情景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太过理想、案件的具体情况特殊等原因所致。虽然程序上规定法外权断的权力仅皇帝一人独享,但在实践中各级都有程度不同的法外权断的现象。第三部分,权宜裁判向缘法断罪复归。清代司法中权宜裁判向缘法断罪的复归主要有三种形式:权宜裁断中的规则被国家法律吸收,此后遇到这种情况再如此判决就成了缘法断罪;权宜裁断中的规则被国家严令禁止,此后这种情况的判决就得以法律明文判决;权断的规则被国家法律吸收、奉行一段时间之后,由于适宜它的具体情况的消失,导致它被停止施行,原法又被恢复,也是权断向缘法复归的一种方式。第四部分,与民事司法的比较及刑事司法中缘法与酌断的异化。在适用法律中,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有许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刑事司法中缘法与酌断的异化现象则是专制制度所不能避免的。第五部分,结论及余论。也即论文的六、七、八章,由于内容较多,故分章论述。本文的结论就是,在清代刑事司法当中,缘法断罪是原则、常态,法外酌断是例外、辅助。清代力求在司法中的法制状态。其余的一些看法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清代在司法中是非常讲究逻辑性的;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法治基础;清代的司法对当下有着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