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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实质就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去指导人们进行的经济生活活动。实现传统经济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经济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向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体现从“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向“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转变。实现循环经济的前提就是要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生产原则。 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表明今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发展高新技术,不断地走自主创新路线,不断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有赖于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日本、德国、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把发展循环经济体制、完善循环经济法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当作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前言介绍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历史意义,提出构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第一章依据生态循环经济原理,通过对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循环经济法的特有特征、循环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及所涉及的法律性质等方面的论述,明确我国循环经济法的范畴;第二章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视角,阐述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外发达国家在构建循环经济法过程中的历史演变过程、循环经济立法的内容、立法特点以及优秀经验,以此启发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路;第三章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对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展开详细说明;第四章从当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选择、立法体系建设、责任制度等方面,提出应在借鉴国际循环经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开阔视野,实现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尤其应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完善循环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制度以及其他和循环经济有关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