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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福利国家思想的兴起以及给付行政领域的拓展,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而以此为土壤生长出的兼具权力意识与契约精神的行政协议制度,以其特有的非强制性、合作性、参与性等优点,逐渐成为了我国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协议中权力性与民事性的共生是其有别于民事合同和一般行政行为的最大特征,其中所承载的公益性,赋予了行政主体单方享有的行政优益权,但行政协议中同时承载着的私人利益之诉求,也使得该权力较之传统的行政权力显得更为“弱化”。然而,这种“弱化”只是相对的,这种特权本质上仍然是强势的行政权力。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正确行使,关系的是协议目的的顺利达成,同时也关系到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两者达到最高品质的平衡,也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出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但事实上,想要达到这种最优质的平衡对于我们来说还任重道远。虽然行政协议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但理论上,我国关于行政协议制度的具体建构还并不成熟,使得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瑕疵。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发展,本文在现有国内外研究的理论基础上,以行政协议内部的权力因素为切入点,展开了比较系统深入的分析,同时提出了规范行政优益权行使的可行性思路。本文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协议”这一既有概念进行了检讨与反思,否定了传统的“行政协议”或是“行政合同”这一说法,认为行政协议的本质即是一种行政行为,建议使用“协议性行政行为”这一新名称。接着,笔者在肯定了行政优益权是权力的基础上,说明了合理的行政优益权不构成对个体权利的剥夺,并进一步细化该权力的具体特征,分析了其与一般行政权力和合同权利的不同之处。最后,通过对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以及公益性这两方面的论述,详细说明了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本部分首先通过制定图表的形式整合了我国现有的行政优益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立法上行政优益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从其中分析出了行政优益权并未从立法上得到重视这一事实。其次,笔者整合了有关行政优益权的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行使的现状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通过梳理案情及争议焦点、分析司法主体对行政优益权的认定规则得出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签订、履行以及司法审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规范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路径分析。笔者认为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首要完善之道应是在承认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的基础上予以法定的限制。首先,在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划分法定性权力与约定性权力这样一种强制性与灵活性兼容的方式,来明晰权力运行的边界。其次,本文旨在从程序控制方面完善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提出了建立行政协议备案审查制度、听证程序、提前告知程序。同时提出了完善行政优益权的司法认定规则,以回应“公共利益”是否任何时候都应当超越“个人利益”这一问题。最后,提出了建立行政优益权纠纷的非诉救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