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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如何根据现代物业管理制度的相关原则来行使基本权利以及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则成为广大业主日益重视的事情,业主委员会制度则成为了一种当然选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囿于立法层面的缺陷从而严重地制约了业主委员会积极作用的发挥,业委会制度的完善也就成为了巨大的现实需要。本研究着眼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立足于对当前立法缺位的总结以及业委会应然资格的分析,得出亟需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的结论。具体来看,本文是沿着以下逻辑展开的。首先,通过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本文需要研究的议题,其次通过对业委会概念、发展历程、特征、职能以及权利来源的归纳总结提高对其认识,再次是从学理上分析业委会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最后是结合现实问题提出完善路径。四个部分前后承接,能够完成本文的研究目标的论证,即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本研究更加侧重理论性研究,采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首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议题,即业委会应该具备怎样的法律地位,并由此引发了业委会与业主、物管公司间的关系、展工作的规制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等思考。其次,对业委会制度的基本内涵、历史渊源与发展历程、特征、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现实职能及发展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为本研究的深入开展做了理论性的铺垫,并在讨论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分析业委会应该具备怎样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将业主委员会定性为非法人组织是比较恰当的,既符合业委会的现实情况也能够满足现实需要。最后,主要归纳总结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在对域外立法经验进行有益借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业委会制度的路径选择。本文在对域外立法模式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颁行《业主委员会条例》的立法建议,以便明确法律地位,赋予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完善业委会选举机制,细化运行规范也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条例》予以细化。完善业委会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也是完善业委会制度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