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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村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为广阔而又复杂的区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的各种生产、生活资料日益频繁交易流通。与此同时,农村人员流动性也随之增加,许多农民已经进入城镇或城市定居并置办了房产,其在农村已闲置的宅基地,不可能使用强制力来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这样的现状无疑对我国当前已经紧缺的土地资源形成极大的浪费,而这些正是可以进行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领域,但是很少有学者对于这个方面提出可行性的方案。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是指通过法律、行政和科技等手段,保护农村宅基地资源,使宅基地资源得到最大效果的利用的工作。我国尤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保护与利用的制度规范。其中涉及了土地稀缺、可持续发展、土地增值等相关理论。在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立足实际的利用原则,以及农村宅基地管制、农村宅基地利益平衡的保护原则。从历史分析方法角度看,我国的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共经历了五个阶段:农村土地私人所有阶段、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萌芽阶段、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的确立、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的改革阶段、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的发展阶段。我国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的相关法律保护支撑来自《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而相关利用制度又分为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取得方式、流转方式、流转原则、宅基地资源合理配置等多项细分。以我国的现状为例,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在立法保护方面存在着法律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具体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资源产权的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农民自由行使宅基地资源流转权。因而,立法保护上必须进行完善,具体对策为:颁布农村宅基地法律,确保农村宅基地各法规的统一性;明确农民宅基地土地财产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赋予村民完整的自治权利,强化村民在宅基地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在农村宅基地资源实际利用层面的问题相对更为复杂,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农民对宅基地资源审批法规认识上的偏差、农村宅基地资源实际操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参照国外西方国家的农村宅基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先进经验,从中得到相应的启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对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具体方案应当从三个方面展开:针对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明确流转范围、建立规范的宅基地资源流转制度、确立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针对农民对宅基地审批法规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可以加大法律法规普及力度;针对农村宅基地实际操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政府应加大规划力度、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升格农村宅基地资源调配的管理机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