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安然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西方的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注,在这个事件之后的不久美国就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就意味着从此美国正式进入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阶段。早期的中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注的比较少,其一直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中财务造假的事件便层出不穷,这严重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6月5日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2006年9月28日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分别自2006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也就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阶段。此后,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一步的明确了对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思路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现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并指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和规范,并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实例分析,举出真实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并且得出分析的结果;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第二、三章的分析提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和合理化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