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技术背景下著作权侵权“通知”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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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通知-删除规则运行的发端,“通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决定着整个程序能否有效运行。是故针对“通知”有相应的“通知”规则。然而近些年来,高级算法技术的成熟使得“通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却面临诸多难题:第一,算法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催生出数以亿计的算法通知,通知数量骤增的同时,通知的质量却不高,其中参杂着大量的错误通知,极大地破坏了网络秩序的稳定。第二,算法技术的运用方便权利人通知的同时,也增加了“通知”规则被滥用的风险,使其偏离立法者原先预设的立法初衷,异化成为权利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两种认定标准的分野将使司法权的统一性受到威胁。在算法时代的大背景下,应当确立何种认定标准,亟待明确。“通知”规则面临的问题是由多种原因作用的结果:其一,算法技术在“通知”规则中的运用。诞生于互联网早期的“通知”规则,囿于当时的技术发展,该规则以人工操作为预设,而高级算法技术的成熟应用使得传统人工通知逐渐过渡到算法自动通知。由此,在算法技术与“通知”规则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是当初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其二,依托算法技术为核心的自动化系统可以实现全天候侵权监测,发现侵权更加容易,由此导致算法通知的数量增加。但是这些自动化系统没有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出有效判断,因此一些本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却被自动化系统认定为侵权行为。其三,“通知”规则立法粗糙。制度层面对于通知构成要件的规定较简略,通知的门槛较低。例如,相比于域外一些国家,我国并不要求权利人提交善意相信声明,缺少引导权利人履行诚信义务的主观要件。比较分析他国经验,将为我国解决“通知”规则面临的问题提供多维度的参考。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国家,其“通知”规则的立法文本均较为细致。例如,要求权利人提供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定位侵权作品的地址、要求权利人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交善意相信声明等。除此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于其平台内设置的通知流程是对“通知”规则的最佳实践。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流程中大多要求权利人提供能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URL、要求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并签名等。这些具体实践将为我国通知构成要件的立法优化提供指引。在算法技术的背景下,“通知”规则的调整势在必行,美国选择完善后再适用,而欧盟则以过滤机制取代“通知”规则。对比分析欧美国家大相径庭的做法,我国应坚守“通知”规则,予以完善后再适用。综合以上分析与经验,为消解“通知”规则在算法技术背景下的适用困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应当修订“通知”规则的立法文本,优化通知的构成要件。同时,构建通知保证金制度以及错误通知行为的分类规制。其次,在司法层面应当选择“严格形式要件”标准作为算法技术背景下有效通知的判定标准。最后,在行业层面算法侵权监测机构应对算法通知进行改良,将合理使用判定规则算法化,使算法通知体现“善意”。且以人工审查为算法合理使用判断提供保障。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通知人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差异化处理通知人的通知;设置标准化在线侵权通知表单,提高自身处理通知的速度的同时,也方便权利人形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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