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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营业资产即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是指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构成要素中的有形要素包括各种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要素包括地理位置、顾客名单、商业秘密、商事营业场所的租赁权、债权债务等。有关营业资产及其转让制度的规章制度最初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在私法领域中,商事法律的单行法已经基本制定完成,有关商主体之间收购、转让、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较为零散。商事营业资产是商法总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定对于商主体特殊身份的取得、商事行为的准确界定、商事活动的开展、商主体营利目的的实现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商事法律关于商事营业资产的学说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国外对此问题研究较为成熟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其原因是国外商业发达,市场经济体系制度较为健全,比较重视商业的发展。我国传统意义上是一个重农抑商的国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健全,有关商事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商事法律理论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本文采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分析比较法,从商事营业的概念定义入手,提出商事营业资产的各种构成要素包含成份要扩大化,应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确定;针对商事营业资产性质存在争论的前提下,提出商事营业资产实际上具有有机一体性、复合性、价值浮动性和财产独立性;商事营业资产性质的确定涉及到商事营业资产转让、租赁等问题。商事营业资产的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财产转让,转让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处分权和使用权。商事营业资产营业转让主要是通过买卖形式进行,在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主体特殊身份、合同构成要件以及债权债务承担都有别于一般财产买卖。商事营业资产租赁经营是为使商主体便于融资,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商主体实现营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