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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把对债权侵害的救济纳入到侵权行为法当中来,在传统民法当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笔者看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与侵权制度结合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赋予债权以权利的绝对不可侵犯性,并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为周全而充分的保护,为市场要素在法律引导下有序地配置提供了条件和保障。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研究此项制度,探讨其制度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法条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作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考察了该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最后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一共包括七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并给出了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定义: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不法行为实施的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债权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行为。接着考察和比较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和演进,阐述了其在理论上的问题及争议。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和铺垫。本文的重点之一就是试图论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这是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两个层次来加以论述的。第二部分是这一论证结构中的第一层次,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即在民法体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检讨了传统的“物、债两分”的财产法结构,指出这种划分的不精确性,是可以突破的,因此对于两者的救济方法的截然划分并不可取。接着通过债权具有绝对性、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和债权的权利性特征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证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债权的不可侵性。笔者还在本部分对有学者指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重了第三人的责任、限制了第三人自由”的问题作了说明,这也是为后来笔者论证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以过失为足够的观点作了铺垫。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合理性论证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制度价值,即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讨论了在传统民法的救济<WP=5>方法可能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不能提供救济或者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这时就需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加以补充。接着讨论了债权在近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其已从财产流转的手段成为经济生活的目的,说明债权这种地位的转变需要对其进行绝对的保护。最后论述了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讨论,其中对于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的讨论是本文的另一重点。大部分赞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学者都认为侵害债权的主观要件应该是故意,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我们民法的一般理论,并无逻辑基础;相反,在笔者看来,主观要件应该包括过失和故意,即以过失为已足,这与民法基本三原则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是相一致的。该部分还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免责事项。第五部分笔者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私法的具体部门法中的应用。笔者通过对公司法中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和劳动法当中“恶意挖人”问题的考察,说明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私法领域中应用的广泛性,从而从另一个方面说明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第六部分对我国现实立法和司法进行考察,指出立法当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缺失,即缺乏请求权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并且承认该制度的做法之间的矛盾和尴尬,并提出解决的途径,即应该在我国立法中承认、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七部分是结论,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应当承认并确立之。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主要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并且英美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债权”的概念而只有“合同”的概念,所以在本文中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有对“债权”和“合同”、“侵害债权”和“干涉合同关系”这类概念的混用。另外,本文所引用的英文资料和案例,除另有标明出处的,均由笔者检索自Lexisnexis法律资料库,特此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