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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的三要素中,权利客体处于基础地位。有关法律制度的问题,无不与客体相联系。因此,要设计出合理的法律制度,对客体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知识产权亦不例外。 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从一般抽象意义上讲,它是一种利益,此时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客体没有什么区别;第二个层面,从其存在形式看,它是非物质的信息,在这个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信息)与物权的客体(物)就有了很大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造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重大差异。 本文是在第二个层面上讨论知识产权客体的。行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其经济资源本性进行分析,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以及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对制度安排的影响和作用。全文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共3万余言。 第一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该部分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归纳为六个方面,即“非物质性”、“无时空性”、“需要载体表现性”、“传播不可逆性”、“可被商业利用性”和“法定性”。其中,非物质性和法定性是最根本的。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备物质形态,而是存在于人的精神领域中的“观念物”,它最终把知识产权客体与其他财产权客区别开来。法定性是指基于一国政策上的考虑,任何信息要成为知识产权客体,都由本国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信息是不能在该国取得知识产权的。关于时空问题,因为时间和空间是物质性和概念,非物质的信息显然是不受它的限制的。同时,人的感官只对物质发生直接的作用,非物质的东西要被物化才能被认识和利用,也就是说,信息需要载体表现出来。就信息的传播规律来看,它永远是从已知者传向未知者,即它的传播是一维单向不可逆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如果其客体不能被商业利用,则显然难以实现权利人财产之目的的,因此,能被商业利用性也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只有完全具备了这六个特征的信息,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二部分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资源本性。目的在于说明为什么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经济要素,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是否来源于其非物质信息的客体。首先,这部分阐明了知识产权客体符合一般经济要素的要求一一具有效用性、稀缺胜和可控胜。社会生产不但要物质资料的投入,也要信息的投入,因此,信息的有用性是显而易见的。信。毫、可同时被多人利用,具体某一信息不存在稀缺胜的问题,但信息的生产是需要成本的,因此信息的存量是有限的,即是稀缺的。信息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产物,它与人的行为和思想有关,通也寸人的行为的控制,我们可以达到控制信息的效果。其次;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问题,作了理论上的探讨。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了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并非其客体内含的人类劳动之体现,而是知识产权本身的“价格”,是知识产权在社会中对信息资源进行配置的手段,即经济学所讲的“价格杠杆”。因此,劳动价值论对知识产权价格的解释就显得苍白无力,我们应当要寻救一种更科学的方法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价格)o 第三部分在第一、第二两部分的基础上,简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进一步论述了知识产权客体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一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客体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决定作用。在取得权利时,登记是知识产权公示的主要方式。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的信息,权利人不可能对它进行实际的占有,因此法律采用登记的方式,拟制一种“占有”公示知识产权。在行使权利时,法律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人不能事实上控制信息的原因,赋予权利人垄断权以控制其拥有的信息资源。但是,为了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赋予权利人垄断权的同时,法律也设计了一些制度,对该垄断权予以适当的限制。对此,文章以“权利期限”、“合理使用”、“权利穷竭”以及“权利失效”等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在救济权利时,由于客体的特殊性,法律也选择了不同于物权的救济方式。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通常都要行政权的介入,从而导致在救济知识产权时,行政救济手段的普遍适用;并且在选择民事救济措施时,以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为主。另一方面,就知识产权制度之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在设计权利行使制度时,我们应当认真地研究客体,并进行科学的分类,改革现有的期限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避免“一刀切”的作法;在救济制度中,,亦退了诉前禁令实质条件修改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